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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冀卫发〔2015〕27号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
为指导全省各地科学制定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规范新农合制度运行,根据2015年全省新农合运行情况及2016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现印发给你们,鼓励各地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制订新农合支付价格相关政策;鼓励对农村贫困人口制定倾斜补偿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好新农合统筹补偿实施方案,保证新农合制度规范、平稳、健康运行。
河北省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河北省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一、基本模式
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大病保险
住院统筹包括:一般住院、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正常产住院分娩;门诊统筹包括: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大病保险用于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偿服务。
二、基金筹集
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410元。
三、基金分配
(一)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一般门诊统筹基金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每参合农村居民不低于50元提取;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基金的提取数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住院统筹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大病保险和风险金后的部分建立,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一般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基金的分配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风险基金
筹资水平提高后补充提取风险基金,使其规模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四)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2016年各统筹地区可根据上年基金使用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情况,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按照冀政[2011]49号文件要求适当提高,补助额度在人均25-40元的区间内调整。
(五)基本药物和中医药补偿基金
1.基本药物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适当提高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补偿比例。
3.基本药物和中医药不得重复提高补偿比例,提高补偿比例后补偿上限不得超过100%。具体补偿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制定。
(六)大病保险基金
大病保险基金2016年按每参合农民不低于40元提取,补偿封顶线不低于30万,大病保险基金不另行向参合农民个人收取。
四、医药费用补偿
(一)门诊统筹补偿
1.一般门诊统筹补偿
门诊统筹补偿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不低于50%;每参合农村居民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可设定为100-300元,参合家庭成员可以通用。为保证门诊统筹基金合理有效使用,县(市、区)要规范门诊统筹补偿办法,以门诊登记、处方或票据等作为拨付门诊统筹资金的凭证,加强管理、检查和随访;要改革支付方式,鼓励将补偿款直接拨付给参合农民个人。要建立门诊费用控制指标体系,实行总额预算,同时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评价结果与补偿资金拨付挂钩;要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严格规范服务行为,遏制弄虚作假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现象发生。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补偿
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由各县(市、区)制定。根据当地特殊病种患病率、门诊就诊率、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确定新农合补偿的特殊病种(不少于20种),根据病种设置起付线、补偿比和封顶线。
对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应比照住院病人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特殊病种种类(供参考):
高血压Ⅲ级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精神病,活动性结核病,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帕金森病等。
特殊病种需由个人填写书面申请,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小组鉴定并出具诊断证明,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特殊病种病人凭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处方和收费凭证报销医疗费用。
(二)住院补偿
新农合住院统筹补偿方案由县(市、区)制定,总体要求是:必须充分利用基金,保证参合农村居民最大程度受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1.一般住院补偿
(1)起付线(元)
乡级 县级 市级 省级 省外三级及以上
100-150 300-400 800-2000 2000-2500 4000-5000
注:
①参合农民同年度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
②参合农村居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③因恶性肿瘤(含恶性肿瘤的切除、保守治疗、放化疗及后续治疗)和脑瘫年内多次住院的参合患者仅扣除一次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
(2)补偿比
乡级 县级 市级 省级 省外三级及以上
85%-95% 70%-85% 60%-65% 50-55% 40%-45%
 
注:①参合农村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统筹地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按照当地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诊手续的,应及时报告参加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并在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各地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民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降低补偿比例或不予补偿。
②参合人在异地居住的,在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备案后,在异地约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合地新农合规定补偿。
③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新生儿免缴当年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加补助资金。
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村居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Ⅰ.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
Ⅱ.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
5鼓励各市县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制订新农合支付价格相关政策。
(3)封顶线
封顶线每人每年15万元。封顶线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一般门诊统筹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二次补偿等。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另行计算。
2.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医疗救治,按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
3.住院分娩及白内障复明手术定额补助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产住院分娩在落实国家补助300元的基础上,新农合再按每例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总费用不足800元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偿。符合我省“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条件的参合人员,在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复明手术的,新农合按每例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二次补偿
为充分利用新农合基金,保证参合农村居民最大程度受益,对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超过15%或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的县(市、区),要根据结余情况制定二次补偿方案,对当年住院或/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参合农村居民给予二次补偿。通过二次补偿使当年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历年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25%以内。
鼓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贫困人口制定倾斜补偿政策。
(四)商业保险补偿
1.各地要根据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实际运行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方案。大病保险对患者经新农合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对已经签订协议且赔付比例低于50%的地市,由当地政府和承办保险公司协商,及时调整到50%以上,确保参保居民权益,更有效的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2.大病保险对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其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按照50%计算,补偿比提高10个百分点。
3.根据卫生部等4部委《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7号)要求,各地可探索将新农合经办服务和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医疗救治等业务委托给商业保险机构,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
各县(市、区)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须报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备案。
 
抄送:省新农合管理中心、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